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殡葬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3-15
各省辖市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纠正各种殡葬违规行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纠正殡葬改革中违规行为的通知》(豫民文〔2005〕214号)精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今年对全省的殡葬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殡葬工作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殡葬工作检查方案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纠正殡葬改革中违规行为的通知》(豫民文〔2005〕21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检查工作的领导
殡葬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殡葬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危害性,高度重视这次殡葬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搞好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一)非法公墓。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为非法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烈士陵园也属检查范围。
(二)以罚款代替火化。借殡葬改革之名,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允许或默认其土葬,而收取丧属一定的费用,以及对非法土葬者仅收取罚款而不予强制实行火化等行为。
(三)炒买炒卖墓穴。经营性公墓在销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时,不按规定查验死者的火化证明和对1人出售多个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以升值盈利为诱饵,传销或鼓动他人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
(四)非法土葬。在火葬区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行为。
(五)殡仪服务乱收费。殡仪馆、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六)其它殡葬违规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殡葬工作联合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领导小组成员:李玉德(省民政厅副厅长)
刘卫华(省纪委常委)
孙世海(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进芳(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马文昭(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成 员:刘国际(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魏中良(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
陈学军(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李本谦(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
各地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相应的殡葬工作联合检查组,组织领导本地的殡葬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法与时间安排
各级民政、监察、公安、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的殡葬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分3个阶段进行。
(一)2006年6-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基层认真排查殡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予以处理,对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殡葬违规问题要重点查处,坚决纠正殡葬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对确认的非法公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迁移已葬骨灰(或遗体),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同时要对直接责任人按《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对外出售墓穴的,比照非法兴建公墓处理。确有必要利用烈士陵园土地兴建公墓的,应与陵园分开,并要根据全省公墓发展规划,按兴建公墓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对个别虽经省民政厅批准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
对违反规定收取的罚款(包括火化保证金等),要予以退还或没收。对贪污私分罚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炒买炒卖墓穴的经营性公墓,要依法收回其《公墓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退还非法所得,待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准许其恢复经营。涉嫌传销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对非法土葬者,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要会同公安、土地等部门强行实施火化,所需费用全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任何部门不得再另行收取罚款。
对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的乱收费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退还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对上述所列以外的殡葬违规行为,可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殡葬违规行为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各省辖市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处理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于2006年8月底前报省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06年9-11月为督查阶段。省里将组织2-3个检查小组分赴各省辖市进行督查。在各省辖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特别突出的地区或单位进行复查,尤其要查处各地自查自纠阶段没有解决好的和漏查的问题。
(三)2006年12月份为总结阶段。省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这次全省殡葬工作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